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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世卫组织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国际贸易业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2-03 20:31:00阅读数:2826 次

   面对疫情,思亿欧不仅仅捐款100万元,同时也关心关注对外贸快车平台客户及全国所有出口企业带来的影响,特邀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从法律角度如何正确面对作答,希望对外贸企业有所帮助!疫情当前、攻克时艰!

    当地时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世界卫生组织虽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但是对于出口企业和外贸人来说,此次疫情无疑是一次巨大考验。

   因此,外贸快车团队携手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王红燕律师团队整理了这份备忘录,针对外贸人关注的“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按期交付如何避免违约责任”、“对于单方取消订单、拒绝收货、拒付货款等情况等的应对措施“以及“节后返工、新签合同和为避免因疫情导致纠纷对注意事项“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一系列专业解答,希望能对外贸同仁们有所帮助。以下正文为详细内容:

致:外贸类企业 

自: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 王红燕律师团队

关于:世卫组织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对国际贸易业务影响的问答

时间:2020年2月1日


敬启者:

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2019-nCoV)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即PHEIC)。 本次疫情对国际贸易业务影响,笔者以问答的形式向贵司予以解释。


1. 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PHEIC的定义,PHEIC是指“因疾病在国际范围传播,而对其他国家造成公共卫生风险的异常事件。该异常事件可能需要国际协同措施”。世卫组织将PHEIC进一步解释为存在以下特征:

    * 严重、突发、不寻常、出乎意料

    * 跨越受感染国家国境线,影响公共卫生

    * 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2.  本次疫情被认定为PHEIC,意味着什么?


    针对新冠疫情,世卫组织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鼓励跨学科背景的专家学者继续调查病毒源头,病毒临床表现、病毒变异、传染性;支持卫生设施,加强湖北之外地区的监控;帮助卫生系统较弱的国家;研发疫苗、诊断方法等。值得关注的是,世卫组织并不推荐因疫情而限制旅行和国际贸易。世卫组织同时建议中国应在机场、港口进行尽量不妨碍国际运输的出境筛查。


以上属于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15)颁布的临时建议,“此类临时建议可酌情修改或延续”,“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延续三个月。


3. 因为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按期交付,公司该如何避免违约责任? 


(1) 主张不可抗力,免于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已经远远超出其预见能力。对于国家和各地区因疫情采取的各类措施导致交付延迟的,一般企业、个人也无法避免、克服,因此构成不可抗力。


    参考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彼时司法实践中,当非典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可按照不可抗力处理。


    当外贸合同不适用中国法时,怎么办?首先看合同条款,如果约定了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则直接按照约定处理。其次,看合同适用的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性在不同法域中的理解与适用是类似的。同时,如果另一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


(2) 主张情势变更,降低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在疫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再签订的民商事合同,由于已具备一定的预见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一定仍然构成不可抗力。同样,如果合同履行涉及的地区并未采取特别措施,或者采取的特别措施并未影响货物交付,也不能称为不可抗力。


    此时,如果疫情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合同履行的,公司可以考虑主张情势变更,从利益分配公平原则的角度尽可能减少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参考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彼时司法实践中,当非典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实质上也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


    若合同不适用中国法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统一示范法、统一规则和国际惯例,在第2节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中,约定了类似于情势变更的做法。构成艰难情势的条件为,因增加履约成本或减少履约收益,而实质影响了合同的公平性的事件。该事件在合同缔约后才为受损方知晓,且在缔约时无法合理预知、无法控制,非归责于受损方。


4. 合同相对方是否可以因疫情而单方取消订单、拒绝收货、拒付货款?公司该如何维权?


    取消订单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拒绝收货、拒付货款属于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而单方救济的行为。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寻求救济,都应依据约定或法定事由。比如买方所在国禁止我国货物入境,比如买方有证据证明因疫情导致货物存在缺陷、危害。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寻求违约救济。


    以信用证付款时,由于信用证的议付独立于合同,银行仅能对相关单据予以审查,而不能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是否议付的条件。应该说,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不会受到合同履行困难的影响。


5. 节后返工,与供应商/客户新签合同,或者为避免因疫情导致纠纷,公司可以做什么?


(1) 排查合同条款,主动将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纳入条款中


    既然确定了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减免违约责任的方案,接下来应重点排查分析重大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如果条款中未能考虑到传染病、疫情造成的履约影响,在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新签合同时,建议将本次疫情对履约的潜在影响作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事由或合同解除条件纳入合同条款。


(2) 积极沟通,主动协商一致新的履约安排


    当疫情可能影响顺利履约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尽到通知义务和协商一致义务。比如及时向客户发送《迟延履行告知函》、《担保函》或《解约通知函》等,并附上例如政府部门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等文件作为凭证。与供应商/客户的电话沟通可以录音,但电话沟通后均应追加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协议、发送电子邮件以及微信往来等。相关人员应保存好相关证据,为可能的诉讼/仲裁做好准备。


    顺致春安!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王红燕律师团队

2020年2月1日


注:本团队开设24小时服务热线,如有需要请致电571-5662 3967/13805790063或更多法律咨询,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燕语小秘书!

文章转载:外贸快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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